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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董美怡女士

委员

董美怡女士

董美怡女士为一位资深银行业专才,于香港及中国内地的中小企业及零售银行业务领域拥有超过30年丰富经验。她在业务领导、监管协作及跨境银行服务方面具备深厚专业知识,并在推动业务发展及支持中小企业可持续成长方面建立了稳健的成绩。其职业生涯展现出卓越的策略执行能力,以及在多变和复杂市场环境中有效运作的能力。

董女士最近担任渣打银行(香港)董事总经理兼中小企业银行业务主管,负责领导庞大的业务组合,并在推动银行中小企业银行业务平台发展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在此职位上,她与内外部持份者紧密合作,优化客户方案、完善信贷流程及风险管理框架,并回应中小企业不断变化的融资需求,同时维持稳健的风险管治和营运纪律。

董女士在与监管机构、行业组织及政策平台的合作方面经验丰富。她曾积极参与银行业中小企贷款协调机制及中小企融资专责小组,并曾两度出任香港银行公会商业银行委员会主席及跨境征信互通委员会主席,推动业界就跨境信贷框架及中小企业相关议题进行协作与讨论。

在其职业早期,董女士曾于渣打银行(中国)担任多个高级管理职位,负责多个地区的企业客户业务及客户拓展。在此期间,她于复杂的监管环境中运作,并与地方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及中小企业协会保持密切合作。同时,她亦促进香港与内地团队之间的协同合作,推动跨境客户服务及区域网络的互联互通,当中包括东南亚地区及粤港澳大湾区相关业务发展。

个人利害关系登记册

《竞争条例》及竞委会《议事规则》要求竞委会委员,或竞委会辖下委员会的成员,须向竞委会披露其属于竞委会决定的类别或种类的利害关系。《竞争条例》及《议事规则》亦规定竞委会须设立并维持一份载有该等须予披露的利害关系的登记册,并上载于互联网以供查阅。

《竞争条例》并无说明设立及维持利害关系登记册之目的。但竞委会推断,其目的在于提升透明度及确保竞委会的决定过程客观、公正,并得到公众信任。

利害关系登记册或包含《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所定义的个人资料。阁下查阅此委员的登记册时,已知悉上文所述有关登记册之目的,并承诺不得将登记册内个人资料用于其他目的。

请按「继续」前往浏览此委员的登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