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已于2012年6月通过《竞争条例》(《条例》)并于2015年12月14日全面实施。
《条例》通过三项“竞争守则”,禁止限制香港的竞争的行为:
第一行为守则与第二行为守则均适用于香港所有的行业。目前,合并守则只适用于涉及《电讯条例》(第106章)下传送者牌照的持有人的合并。
阅览《条例》的全文,请按此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