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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竞争条例》及竞争事务委员会

问1: 香港一直是最自由和最具竞争力的经济体系。为何我们还需要《竞争条例》(《条例》)?《条例》能为我们做到什么?
答1: 香港一直是全球最自由和最具竞争力的经济体系之一。然而,这不代表香港没有削弱竞争的行为。反竞争行为如操纵价格或围标等会减少消费者的选择,导致缺乏竞争的高昂价格。这类行为在香港亦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必须持续维护市场竞争。

《条例》反映我们共同推崇的竞争价值,并订立法律框架以打击可能出现的反竞争行为。自由及公平竞争是香港经济成果的重要基石。市场竞争确保社会资源有效分配,促进产品和服务的持续创新,提高供应效率,促使产品和服务供应商更迅速回应消费者的需要。
问2: 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如何协助消费者?
答2: 竞争促使企业更具效率、更具创意和更迅速回应消费者的需要,从而更有效运用资源,提高社会生产力。通过调查反竞争行为和执行《条例》的条文,竞委会维持企业的自由公平竞争环境。市场竞争越大,消费者无论在货品或服务的价格和质素上将享有更佳的选择。
问3: 《条例》禁止哪些行为?
答3: 《条例》禁止的行为如下:
  1. 业务实体之间的协议、决定及经协调做法,而做成妨碍、限制或扭曲香港的竞争的行为(《条例》第6条第一行为守则)。合谋行为便是该类安排的例子之一,亦即竞争对手订立反竞争协议以作出下列行为:
    • 合谋定价
    • 瓜分市场
    • 围标
    • 限制产量
  2. 滥用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妨碍、限制或扭曲竞争(《条例》第21条第二行为守则)及
  3. 大幅减弱竞争的合并(《条例》第177条及附表7,合并守则—现仅适用于电讯业)
问4: 违反《条例》的罚则如何?
答4: 违反竞争守则的情况一经证实,竞争事务审裁处有权向违反《条例》的业务实体,采取一系列的制裁措施,包括判处罚款、取消董事资格、判处支付损害赔偿或发出其他命令。在罚款方面,竞争事务审裁处可判处的罚款金额,可达每个业务实体在违反《条例》的每一年度的营业额的10%,最多可达3年。
问5: 《条例》如何协助中小型企业(中小企)?中小企是否可获豁免不受行为守则所规限?
答5: 《条例》旨在禁止反竞争行为,为企业维持公平的竞争环境,鼓励效率、创新、更迅速回应和迎合消费者的需要,并且维持自由进入市场的环境。中小企亦可受惠于更多市场机会、面对较少市场障碍。

我们期望任何规模的企业均遵守《条例》,但规模较小的企业可获某些豁免:

第一行为守则
对于严重程度较低的反竞争行为,第一行为守则不适用于总计营业额不超过港币2亿元的业务实体之间的协议。

第二行为守则
第二行为守则不适用于全年营业额不超过港币4,000万元的业务实体。
问6: 《条例》何时全面生效?
答6: 《条例》于2015年12月14日全面生效。

守法

问7: 如何减少违反《竞争条例》(《条例》)的风险?
答7: 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一直积极接触公众及商界,推行倡导及教育工作(见 现正进行的研讨会及工作坊)。

竞委会也鼓励商界主动了解《条例》,及时识别风险范畴和订立合规政策。

除阐释《条例》的《指引》外,竞委会亦制作了不同的刊物,协助商界了解及遵守《条例》。商界及中小企可先参阅《竞争条例与中小企业》《竞争条例与行业协会》小册子以了解《条例》及守法工作的要点。竞委会亦制作了企业自行评估实用指南,协助商界遵守新法例。

定价行为

竞争法与价格规管

问8: 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对价格「不公平」、「太低」或「太高」可以做些甚么?
答8: 企业应按市场情况独立订定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竞争条例》(《条例》)并不会对价格作出规管,竞委会的角色亦非监察价格以确保价格「公平」。《条例》促进市场竞争,鼓励企业以更相宜的价格提供更优质的产品。

因此,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业务实体独立决定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并不会引起竞争的问题。

在极少数情况下,具有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业务实体独立作出价格决定,或可能会损害竞争。掠夺性定价便是其中一个可能发生的少数例子,有关资料载于《第二行为守则指引》第5.3至5.7段及下文有关「定价偏低与掠夺性定价」的问题。

定价偏低与掠夺性定价

问9: 我是一名零售商,另一名与我竞争的零售商最近大幅减价,对本人的业务造成损害。根据《条例》,他们是否可这样做?
答9: 向消费者提供低廉的价格是典型的竞争行为,竞委会赞成企业凭实力竞争而收取较低价格。例如,中小型企业(中小企)独立决定收取低廉的价格,并不会损害竞争,亦不会违反《条例》。这只是证明相关市场上有竞争情况。

在极少数情况下,具有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业务实体独立决定收取「掠夺性」价格,则可能会违反《条例》。

当具有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业务实体收取低于成本的价格,在一定时间内蚀本经营,以迫使一个或多个业务实体退出市场及/或「惩罚」竞争对手,便属于掠夺性定价。竞委会认为掠夺性定价违反《条例》的第二行为守则。然而,掠夺性定价较为罕见,即使具有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商号订定低廉的价格,亦不常涉及掠夺性定价。

企业在投诉其他企业定价过低,或怀疑有人从事掠夺性定价之前,应先参阅竞委会的《 第二行为守则指引》,考虑有关情况是否存在构成掠夺性定价的各项元素。

所有供应商订定的价格相同

问10: 如果市场上所有供应商订定的价格相同、同时加价或提供相同折扣,是否表示他们正在合谋定价及互相串通?
答10: 某产品的价格相同或相近,不一定构成合谋定价的证据。

如市场上售卖的产品相同或非常相似(例如燃油或在街市售卖的蔬菜),即使竞争对手之间没有订立反竞争协议,他们订定的价格亦可能相同或非常相近。举例而言,假若你知道你将产品定价稍高于你的竞争对手,便甚有可能失去大量顾客;而若定价低于竞争对手,他们则会随即跟从你的定价,在这情况下,价格便会自然调整至相同水平。这现象亦称为「平行定价」 (parallel pricing),并无须涉及竞争对手之间作任何安排。

鉴于市民对燃油价格的变动模式甚为关注,竞委会已发表了一份香港车用燃油市场研究报告。进行这研究之目的在于透彻了解有关市场,包括当中的竞争状况及价格升跌的情形。研究过程让竞委会对有关市场有所了解,并能更妥善回应本港车用燃油消费者对此的关注。

操控转售价格与建议零售价格

问11: 供应商可否订定或建议零售价格,作为零售商出售其产品的价格依据?
答11: 操控转售价格是指供应商规定分销商转售有关产品时,需要遵守固定或最低转售价格。竞委会会视乎情况决定操控转售价格的做法是否具有损害竞争之目的。

生产商或分销商标明「提议」或「建议」零售价格是常见做法。只要这些价格纯属建议,而零售商可自行提高或下调价格去互相竞争,引起竞争问题的可能性不大。

然而,如所谓的「建议零售价格」配合某些措施所产生的实际效果,等同规定零售商跟随该建议价格,或妨碍零售商自行决定有关产品的定价(例如当零售商偏离「建议零售价格」的话,便可能须承受某种惩罚或不利后果),这一连串行为便可能会被评定为操控转售价格。

总的来说,描述价格的字眼并不重要。竞委会在考虑有否发生操控转售价格的情况时,会考虑价格安排的实质内容,而非考虑价格是否称为建议价格。

非定价行为

独家交易

问12: 我的公司有意在香港委任单一分销商负责分销本公司的产品。这安排会否违反《竞争条例》(《条例》)?
答12: 根据《条例》,当独家分销协议对相关市场的竞争具有或甚有可能具有反竞争效果,而该协议并没有适用的豁免或豁除,才会引起问题。

单凭某公司只委任一名分销商这一行为,并不会构成反竞争效果。只有在该分销安排下,对相关市场的竞争构成损害,才会有反竞争问题。如协议的其中一方具有市场权势,而该协议甚有可能封锁其竞争对手不让他们加入市场,这协议具反竞争效果的可能性则较大。

即使独家分销协议被视为具有反竞争效果,有关协议仍可能因提升整体经济效率而获得豁除。有关竞委会对独家分销安排的取态,可参阅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第一行为守则指引》第6.85至6.89段及虚构示例19。

由于不同的独家协议所产生的效果可能有颇大差异,因此一般而言,竞委会在尚未进行调查之前,将难以就该类安排向个别业务实体提供详尽指引。

如果业务实体担心某独家分销安排可能损害竞争,但同时认为有关安排带来经济效益而希望寻求更强的法律依据,则可向本会申请决定

搭售及捆绑销售

问13: 本人经营一间中小型企业(中小企),有时会捆绑货品出售。例如,顾客可以购买A产品与B产品的套装,这比单独购买产品A或B更便宜。这样做有否违反《条例》?
答13: 将自己的货品以套装的形式出售称为搭售或捆绑销售,是常见的商业做法,中小企这样做一般不会损害竞争。

不过,如果从事搭售或捆绑销售的企业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那么该等行为或会损害竞争,并可能违反《条例》。竞委会发布的 《第二行为守则指引》中第5.8段至 5.12段对此有详尽解释。

交换资料

问14: 本人可否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直接交换资料或透过第三方间接交换资料?
答14: 企业通常可就不同的事宜交换资料而无损竞争的过程。

不过,正如《第一行为守则指引》第6.38至6.43段的内容所述,当竞争对手直接交换影响竞争的敏感资料(例如有关价格、经营成本、销量、市场份额的资料),或透过第三方(例如行业协会)间接交换该等资料时, 可能会损害竞争,违反《竞争条例》(《条例》)的第一行为守则,特别是竞争对手私下交换关于其价格的未来意向或计划。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将视此类行为具有损害竞争之目的,并相当可能等同于合谋定价。

当资料交换不具有损害竞争之目的时,竞委会或会考虑相关行为是否会产生反竞争的效果。如《第一行为守则指引》的6.47段所述,对资料交换的潜在反竞争效果进行分析时,资料的类型和相关市场的结构是重要考虑因素。在大多数情况下,交换综合且匿名的历史统计数据不大可能损害竞争。

竞委会不但发布指引,亦出版行业协会小册子遵守《竞争条例》实用指南,协助企业识别在交换资料方面的主要风险。

招标

货品及服务招标

问15: 若某企业或某业主立案法团未经招标,直接向某承办商批出货品或服务的合约,这样做有否违反《竞争条例》(《条例》)?
答15: 所有顾客,无论是消费者、企业、或业主立案法团,一般而言均可自由选择如何订立货品或服务合约。有否采用招标的方式选定承办商并不会产生竞争方面的问题。

批出合约的适当程序

问16: 本人怀疑所住大厦的业主立案法团未有跟随既定程序表决通过有效决议案,批出某些维修工程合约,这样做有否违反《条例》?
答16: 《条例》禁止本应透过竞争去投得合约的竞投者之间订立协议,进行围标。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认为围标属《条例》下的严重反竞争行为。

《条例》并无规定顾客必须透过招标来购买货品或服务,而当顾客选择招标时,《条例》亦没有要求采用特定的方式。若问题仅限于招标的程序,并不会触犯《条例》,只在有证据显示竞投者之间存在反竞争协议时,才会引起竞委会的关注。

招标文件中的不合谋条款及不合谋投标确认书

问17: 请问有没有一套标准的反围标条款,以供企业载入其招标邀请文件?
答17: 在招标文件中加入针对围标及其他形式的反竞争合谋行为的条款(下称「不合谋条款」)是保障采购一方的方法之一。 

不同企业或可在其招标文件中设定不同的要求,因此各企业的不合谋条款或会有所不同。然而,竞委会知悉,企业在拟定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时可望有相关资料供其参考,从而有所裨益,故竞委会提供不合谋条款的范本作参考之用。详情请参阅不合谋条款及不合谋投标确认书范本。 

有关资料只作一般参考用途。若各方对本身权益或责任、或是竞委会提供的条款及确认书范本是否适用或能否强制执行存有疑问,应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

《竞争条例》与其他法律及法定团体的相互关系

僱佣合约的不竞争条款

问18: 我的僱佣合约载有一项条款,规定我在合约终止后6个月内不得加入其他竞争对手公司。这项条款有否触犯《竞争条例》(《条例》)?
答18: 除非限制的时期过长及/或所涉及的专业知识供应非常短缺,否则单方面在僱佣合约施加这类条款,不大可能损害市场竞争,不过,要强调的是此一限制是由个别僱主独立作出的决定。如果僱主与竞争对手分享或协定其僱员的僱佣合约当中的条款及条件,则甚有可能损害僱佣方面的市场竞争。

除了竞争法外,僱佣法亦对僱主在香港订立僱佣合约时施加不竞争条款作出监管。僱主或僱员对在合约载入不竞争条款的事宜如有疑问,应考虑征询法律意见。

与通讯事务管理局的共享管辖权

问19: 本人希望就电讯行业的竞争问题递交投诉,应该联络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或是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
答19: 竞委会与通讯局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并上载至各自的网站),协调双方执行《条例》订明的共管职能。

对于完全属于共管职能范围内的事宜,一般由通讯局主导处理。根据双方签署的谅解备忘录,竞委会收到该等投诉后,将转介予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考虑。

法定机构

问20: 本人知悉法定团体可获得豁免,不受第一行为守则及第二行为守则规管,请问在何处可取得获豁免法定团体的名单?
答20: 可参阅《竞争条例草案》委员会的讨论文件,其附录A载有从《条例》获得豁免的法定团体名单。

该等法定团体不受《条例》的第2部、第4部、第6部及附表7所规限。

虽然根据《条例》的第3(1)条,第一行为守则及第二行为守则不适用于法定团体,但与法定团体订立反竞争安排、或跟从法定团体的建议而从事反竞争行为的业务实体并不会获得豁免,竞委会仍可对该等业务实体采取执法行动。举例而言,当获豁免的法定团体提出建议收费价目表,而业务实体同意跟随时,便有可能发生上述情况。

获豁免的法定团体亦应严格遵循竞争守则的精神,不应协助或鼓励受法例规限的业务实体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