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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及反竞争行为

合谋行为

何谓合谋行为?

合谋行为是指竞争对手之间并非透过竞争去赢取客户,而是透过合谋定价、围标及瓜分市场之类的做法协议合作。

合谋行为推高价格、降低质素、打击创新 — 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亦危害经济。

如何识别合谋行为?

任何行业都可能出现合谋行为,当中可能涉及相关市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某些市场或会较易受到合谋行为的影响,原因是:

  1. 该市场的竞争对手很少,导致容易出现合谋;
  2. 有关的产品或服务性质相似度高;
  3. 潜在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障碍较大,以及
  4. 供应过剩。

在多数情况下,合谋行为通常会秘密进行,但以下迹象可能表示出现合谋行为:

  1. 不正常及可疑的价格变动 — 例如,同类产品的不同品牌差不多同时加价,且加幅似乎与市况不符;
  2. 供应商令人费解的举动 — 例如供应商拒绝供货予某特定地域的客户,却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
  3. 疑似围标 — 例如,同一群竞投者轮流中标,或是不同的标书出现一模一样的错处。

联络竞委会

上述因素虽然不能确证合谋行为的存在,但在某些个案中,却显示出有合谋行为的可能。如你向竞委会表达相关疑虑,竞委会可考虑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进一步调查有关事宜。

如你怀疑有合谋行为或其他损害竞争的行为时,应该记录有关事件的详情,例如日期/时间,相关各方的姓名/名称,惹人怀疑的通讯或观察所得等,并保留有关文件(例如标书),然后联络竞委会作出投诉或查询,并尽可能提供详尽资料。

匿名及保密

竞委会接受以匿名方式提出的投诉。

根据《条例》第125条,一般而言,竞委会有责任将任何向竞委会提供或由竞委会取得的机密资料保密。当中包括与资料提供者身份相关的资料。

如未经投诉人同意,竞委会一般不会向外披露投诉人身份。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竞委会或须未经投诉人的同意而披露其身份。这些情况包括:竞委会根据法庭颁令而作出的披露,以及竞委会在执行职能的过程中或施行/作出《条例》所授权的事情时,认为有必要根据《条例》第126(1)(b)条作出相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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