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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事務委員會與通訊事務管理局的諒解備忘錄

雖然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是負責執行《競爭條例》(《條例》)的主要競爭當局,但根據《條例》第159條,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可按其與競委會的共享管轄權,執行競委會在《條例》下的職能,但該等職能須關乎在電訊業及廣播業營運的指定業務實體的行爲。

正如《條例》第161條規定,競委會與通訊局已擬備及簽署一份諒解備忘錄,以協調雙方在《條例》下的職能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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