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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條例》(第619章)

立法會已於2012年6月通過《競爭條例》(《條例》)並於2015年12月14日全面實施。

《條例》通過三項“競爭守則”,禁止限制香港的競爭的行為:

  • 第一行為守則禁止反競爭的協議;
  • 第二行為守則禁止業務實體濫用市場權勢;
  • 合併守則禁止反競爭的合併與收購安排。

第一行為守則與第二行為守則均適用於香港所有的行業。目前,合併守則只適用於涉及《電訊條例》(第106章)下傳送者牌照的持有人的合併。

閱覽《條例》的全文,請按此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