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已於2012年6月通過《競爭條例》(《條例》)並於2015年12月14日全面實施。
《條例》通過三項“競爭守則”,禁止限制香港的競爭的行為:
第一行為守則與第二行為守則均適用於香港所有的行業。目前,合併守則只適用於涉及《電訊條例》(第106章)下傳送者牌照的持有人的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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