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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從事合謀行為之業務實體而設的合作及和解政策

為從事合謀行為之業務實體而設的合作及和解政策


未能根據競委會之《業務實體寬待政策》獲得寬待的業務實體,仍可選擇在《為從事合謀行為之業務實體而設的合作及和解政策》(《合作政策》)所訂明的框架下,配合競委會調查。《合作政策》提供下列有關資料:
  • 《合作政策》的概覽及所涵蓋的範疇,包括如何就案件作出和解及申請合作;
  • 合作的好處,包括在呈交競爭事務審裁處的罰款建議中予以合作扣減率;
  • 「寬待加分制」提供的額外扣減率;
  • 終止合作協議;及
  • 合作內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