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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及反競爭行為

合謀行爲

何謂合謀行爲?

合謀行爲是指競爭對手之間並非透過競爭去贏取客戶,而是透過合謀定價、圍標及瓜分市場之類的做法協議合作。

合謀行爲推高價格、降低質素、打擊創新 — 不僅損害消費者利益,亦危害經濟。

如何識別合謀行爲?

任何行業都可能出現合謀行爲,當中可能涉及相關市場提供的產品和服務。

某些市場或會較易受到合謀行爲的影響,原因是:

  1. 該市場的競爭對手很少,導致容易出現合謀;
  2. 有關的產品或服務性質相似度高;
  3. 潛在競爭對手進入市場的障礙較大,以及
  4. 供應過剩。

在多數情況下,合謀行爲通常會秘密進行,但以下跡象可能表示出現合謀行爲:

  1. 不正常及可疑的價格變動 — 例如,同類產品的不同品牌差不多同時加價,且加幅似乎與市況不符;
  2. 供應商令人費解的舉動 — 例如供應商拒絕供貨予某特定地域的客戶,卻沒有令人信服的理由;
  3. 疑似圍標 — 例如,同一群競投者輪流中標,或是不同的標書出現一模一樣的錯處。

聯絡競委會

上述因素雖然不能確證合謀行爲的存在,但在某些個案中,卻顯示出有合謀行爲的可能。如你向競委會表達相關疑慮,競委會可考慮是否有足夠的證據進一步調查有關事宜。

如你懷疑有合謀行爲或其他損害競爭的行為時,應該記錄有關事件的詳情,例如日期/時間,相關各方的姓名/名稱,惹人懷疑的通訊或觀察所得等,並保留有關文件(例如標書),然後聯絡競委會作出投訴或查詢,並盡可能提供詳盡資料。

匿名及保密

競委會接受以匿名方式提出的投訴。

根據《條例》第125條,一般而言,競委會有責任將任何向競委會提供或由競委會取得的機密資料保密。當中包括與資料提供者身份相關的資料。

如未經投訴人同意,競委會一般不會向外披露投訴人身份。不過,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競委會或須未經投訴人的同意而披露其身份。這些情況包括:競委會根據法庭頒令而作出的披露,以及競委會在執行職能的過程中或施行/作出《條例》所授權的事情時,認為有必要根據《條例》第126(1)(b)條作出相關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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