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競爭及反競爭行為

拒絕交易

一般而言,無論是否具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業務實體可以自由決定其交易對象。一個業務實體可能出於各種正當的商業原因而不希望與另一個業務實體進行交易,例如當前者對後者的信用有客觀合理懷疑的時候。

然而,在少數情況下,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業務實體拒絕交易,可能會構成濫用市場權勢的行為。

有關其他資料,可參閱《第二行為守則指引》(特別是第5.16至5.22段)。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