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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及反競爭行為

反競爭搭售及捆綁銷售

倘若供應商將顧客購買一種產品(被搭售產品)作為向其銷售另一種產品(搭售產品)的先決條件,即構成搭售(即搭售產品並不單獨銷售)。捆綁是指由兩件或以上產品組成的套裝以折扣價出售。

搭售及捆綁銷售是常見的商業做法,一般不會損害競爭。

然而,在少數情況下,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業務實體可透過搭售及捆綁銷售損害競爭。

例如,就捆綁銷售而言,在組成有關套裝的其中一種產品的市場內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業務實體,可憑藉捆綁銷售來損害有關套裝其他組成產品的市場內的競爭對手。此行為可能會封鎖其他組成產品的市場,並使消費者支付更高的價格。

有關其他資料,可參閱《第二行為守則指引》(特別是第5.8至5.12段)。

虛構示例

為本港醫院及診所提供醫療器械的主要供應商在其銷售合約中規定,顧客必須向其獨家購買這些醫療器械所使用的消耗性產品。此合約要求嚴重限制了與該供應商競爭的獨立消耗性產品製造商可獲得的顧客群。假如該供應商在有關醫療器械市場具有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損害消耗性產品市場內競爭的合約安排便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權勢的搭售,從而違反第二行為守則。

類似的分析亦適用於搭售服務。例如,若該醫療器材供應商要求顧客必須使用該供應商(或該供應商的附屬公司)的醫療器材保養和維修服務,此做法便可能引起第二行為守則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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