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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香港竞争法的主要依据是《竞争条例》(第619章) (《条例》)及其附属法例

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是负责执行《条例》的主要竞争事务当局,透过向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提起法律程序展开执法工作。审裁处及其他法庭的判决,亦是香港竞争法的一个重要来源。

竞委会已按《条例》所要求,就竞委会将如何诠释及执行《条例》的各项条文提供一系列详细指引。竞委会亦已透过发表其他政策文件,包括《执法政策》宽待政策《向竞争事务委员会作出申请时须缴付的费用指引》提供进一步指导。

竞委会根据《条例》第11及26条作出的决定,及根据《条例》第15条发出的集体豁免命令,亦是竞争法将如何在香港运作的重要指标。有关决定及命令已分别载于决定登记册集体豁免命令登记册中。

竞委会对在电讯及广播行业营运的某些业务实体的反竞争行为与通讯事务管理局共享管辖权。为此,竞委会已与通讯事务管理局签署一份《谅解备忘录》以协调它们根据《条例》执行的职能。